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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关于新车及由外地转入机动车登记实施排放标准的通告
发布时间:2019-04-15     浏览次数:1449    返回列表

     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,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》等规定,现就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机动车登记实施排放标准通告如下:

      一、在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登记执行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,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执行国Ⅴ机动车排放标准。

      二、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(含由外地转入),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的登记手续,环保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环保手续。

      三、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。

      四、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三年。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,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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